赤峰醉驾“黑名单”又添50人!海燕呐,你可长点儿心吧
近日,赤峰市第二批醉酒驾驶人五年不得申领驾驶证人员名单公布。此次公布的名单,均为赤峰市2015年以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五年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(名单附后)。
赤峰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: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拒绝交通违法,摒弃交通陋习,文明参与交通。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幸福,饮酒后切勿驾驶机动车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》和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中规定:
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,醉酒驾驶被定性为犯罪——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: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并处罚金;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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